關於被公司要求提前離職,離職員工可爭取的權益!?公司搬遷 關於被公司要求提前離職,離職員工可爭取的權益!
? 請問各位專家:我於公司93年2月任職,因公司搬遷所以提出離職,離職時間為97年5月31日止,但公司於97年4月11日,要求我與另一位員工離職。
約談過程中並未簽立任何文件,公司薪資結算至97年4月31日以及清算"特休"為當做福利,請我與另一位同事離開公司。
請問:1 雖我有提出辭呈但是我的離職日簽署日期為5月31日且離職原因為"因公司搬遷",如今公司卻要求我於4月11日離職,那這樣,我是否可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並對公司要求遣散費?若公司硬不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我該怎去爭取?2 若可要求遣散費,該如何計算?(已選擇勞保新制,平均薪資為3萬6000)3 是否可跟公司要求"預告薪資"而非如公司所說的是結算至97年4月31日?4 特休結算,公司說"特休"是依"比例"計算,年資四年依規定特休應有10日,公司卻以年資4年特休10日除以12個月,再計算到離職日之比例(10日/12月)*4月=4日 且我於97年度已有請2日特休,只結算1日折現給我,請問這是否合理?希望知識家的各位可以提供給我解答或對於上面的問題立出相關的勞基法的法令讓我可於4月14日與公司詳談,因為我真的很不希望被公司這樣吃得死死的,明明是員工該有的權益,卻被公司這樣給欺騙欺負。
1.你自己提離職了,如此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雖然你是因為公司搬遷才想離職的,但你不應該提的,因為若公司搬離原址過遠,是可拒絕到新地點工作而要求資遣,所以丟出離職申請書是你要爭取資遣困難的地方2.因為你有丟辭呈,所以就我個人看法,你要不到遣散費,只能爭取拒絕於四月份就離職,公司如果要你提前離職,薪資需計算至5/31(你提出的離職時間)(如果有資遣費,那麼舊制時的資遣費是年資一年給一個月,新制是年資一年給半個月,用最近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算,若你自94.07.01起選新制,那麼到職日至94.06.30用舊制算,94.07.01以後用新制算)3.因為我認為你並不符合資遣,所以預告工資部分也不回答了(如果算資遣的話,你的年資預告時間是30天)4.特休不是按比例算的,是第四年就是該給你十天,年度或契約終止(契約終止=離職)前,你都可以把十天休完,公司不給休完就是要折現,沒有按比例發放的問題(特休問題請參考勞基法38條和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
其實你的問題可以去勞工局解決,網路上的答案只能參考而已.例如:你說有提出辭呈,離職日簽署日期為5月31日,但是這是否就算離職同意書?,雖然公司要求你於4月11日離職,但因你離職意願而非"不願離職之狀況",這會不會有遣散費,需看勞工局如何解讀,而非網上解答.ps:有些公司會玩文字遊戲,這你要小心.
你可以堅持要上班到 5/31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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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41208171 公司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