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台灣辦好了離婚,香港須要辦什麽才能在香港再婚呢台灣離婚 如果台灣辦好了離婚,香港須要辦什麽才能在香港再婚呢 我香港人目前在香港,我太太臺灣人目前在臺灣,我急著要辦離婚,她不急,我也有臺灣當地的身份證,我太太打算在臺灣獨自辦離婚,我也同意,還沒辦好,但我需要在香港另外再辦一次離婚嗎,因爲我們當初是在香港登記的?她辦好後,如果沒給我任何東西(離婚)證明,那算是有效的離婚嗎? 還是我要在香港再辦一次,或同時一起倆邊都要辦呢?謝謝你們囘答,如知道的話。
因為你本身擁有兩地身份, 而且又是在香港註冊結婚的.所以你必須台灣香港兩地都要辦理離婚手續.你說太太要獨自在台灣辦離婚, 請問你們雙方有同時簽署離婚協議書嗎?如果都沒簽過協議書. 你知道她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離婚判決呢?因為你已經回香港居住, 如果你們雙方並沒有簽署離婚協議書. 你太太也就可能是以法院判決的方式辦理離婚. 因為在台灣辦離婚, 如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條件, 雙方可自行簽署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留一份, 戶政一份), 然後帶著協議書, 戶口名簿, 身份証, 身份証用的照片, 到戶政單位登記離婚. 同時身份証馬上更換新証. 配偶欄變成空白.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 太太以配偶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而向法院申告. 要經過法院審理後才能判決是否適合離婚. 這也是要花時間排期及審查的.只要法院最後是判決離婚的話. 那就不需要丈夫的同意否, 太太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單位登記離婚. 法院也會另有一份判決書給丈夫的. 所以你是可以將台灣法院的判決書拿回來香港, 還有另外申請已離婚登記的戶籍謄本並找公証人或法院公証過帶回香港, 再加上香港的結婚証書, 找律師向婚姻法庭申請離婚.因此在這些情況下, 而你們也已經同意離婚, 我還是建議你個人先回台灣, 雙方一起到有公証執照的律師(公証人), 由他公証你們簽署離婚協議書, 另外也請太太同時簽署一份委託書, 內容是委託你在香港辦理雙方的離婚手續並由公証人公証此文件, 然後雙方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辦好後, 你就可以帶著公証過的協議書及委託書回香港, 然後再帶著香港的結婚証書找香港的律師代為向婚姻法庭申請離婚. 婚姻法庭需要排期並審查文件. 所以在香港的離婚手續也是有一段時間等待的.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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