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台灣登記結婚就已離婚的大陸配偶台灣離婚 未在台灣登記結婚~就已離婚的大陸配偶
約在兩年前有與大陸女子結婚,手續都辦好了,也有赴境管局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就在申請來台這個手續辦好之後,因為對方後來不想過來台灣所以我們就又離婚了,不過我有過去大陸跟對方離婚,所以有對岸的離婚證明書,不過因為對方從來沒過來台灣所以也沒有在台灣登記結婚頂多只有在海基會驗證公證書,因為沒有在台灣登記結婚,所以我後來也就沒有做後續的處裡了,這樣對我以後結婚會不會有重婚的可能呢?因為移民局那邊到現在還是會寄一些有關大陸配偶的福利的資訊過來,移民局那邊的資料好像還是我跟對方有婚姻關係的狀態那我需不需要在台灣做些什麼後續的處理??
台灣離婚需經戶政登記始生效力建議您若要完整與乾淨處理請攜帶結婚公證書, 離婚公證書, 身分證, 戶口名簿與印章向戶政辦理結離婚登記
可處理也可不處理要處理就是持公證書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曾結婚並離婚的紀錄不處理 也沒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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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82301784 台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