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堅決要離婚,我不簽不離婚 她堅決要離婚,我不簽 我23太太22今年一月結婚,八月她說她要離婚,且堅決,回娘住已一個月,我沒有打過她,也沒有外遇,只是有時和女的聊聊天而已且這陣子我看了很多的資料,我並沒有符合任何一項離婚項目,但有幾個名詞我搞不太懂就是惡意遺棄,重大事由,有看到有人說分居滿六個月是否就真的可以訴請離婚之說?
無故不負擔扶養義務,也是惡意遺棄。

但重點也是必須是《惡意》。

所以若是有正當理由不負擔,就不在此限了。

譬如先生因為家貧,生活艱苦,實在是無力養家,就不能說他是惡意遺棄家人。

因意外事故臥病在床或成殘,暫時無力外出工作賺取家庭生活費,也屬於正當理由,不能據此就說他是惡意遺棄而告離婚。

有關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婚約解除之其他重大事由如何認定,一般依社會觀念判斷或由法官就具體事實去認定,亦即不在該條前八款所列舉的規定之內,但又無維持婚約之必要者,例如如放蕩無賴、虐待侮辱他方或其父母、或訂婚後尚與他人繼續維持同居關係或無法期待其維持婚約或進而結婚等。

台灣目前沒有別居制度 就是說你們沒辦法因為分居多久就可離婚關於你說的請問重大事由訴請離婚是???再補充:其他重大事由:●破綻主義的法條  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十個請求理由之外,民法第1052條的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篇,就是所謂的破綻主義,擬補前項規定的十個理由不足之處,在十個理由中未列舉者,只要達要難以維繫的程度即可向法院請求。

● 怎樣的事件能適用  這一項條款適用的較為廣泛,最常發生的情況是分居!

  有案例因已分居長達三~數十年,婚姻的名分已然名存實亡,實在沒有維繫的必要,以前卻苦於無法請求離婚!

雖然我國的分居法並未通過,然已有法官認定分居約三~五年以上,即可判定離婚,不過,需端看審理的法官對此事否認訂為無維繫婚姻之必要的情境。

其他的行為,若您的狀況雖有離婚十項理由的數項處境,卻不至於如此嚴重時,單項雖無法構成離婚事由,但累積其不堪的處境,卻也是可以嘗試的方法。

●本項條款的特殊性  通常請求離婚的一方,皆因為對方有過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金,但此條款是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其請求權仍然是有選擇性,「難以維繫婚姻關係」的原因必須是由對方造成的,不是自己促成的過失,所以,夫妻中沒有過失的一方才能以此款請求喔。

  雖然沒有損害賠償費用,但若您本身在婚姻關係內無過失,因為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處境時,是可以請求贍養費的。

只是您最好列舉出每月生活支出的清單,以便法官在裁決時,以您的配偶及您的需求下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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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2103266 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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