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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尼布楚條約投資印尼 關於尼布楚條約 這個條約對中國到底是有利還有害看有的書寫說保留了中國北邊的土地但又聽說是減少中國的領土到底是怎樣子??
尼布楚條約的各種文本  一、中方繕寫的正式拉丁文本(見下圖)  當時會議上中俄雙方各用拉丁文檢視圖片繕寫條約,共同簽字蓋章,互相交換,這一文本是由中方繕寫交給俄方的一份。

下有中國政府七個談判代表的滿文簽字,蓋有“鎮守黑龍江等處地方將軍”的印章。

俄方代表則在簽署時耍了一個花招,用蠟油蓋章。

所以俄方蓋章處只剩下兩團污跡,圖章已看不清楚。

條約全文共有六條。

  二、滿文本  這是會議上由中方繕寫交給俄方的文本,有中方簽字蓋章,但無俄方簽字蓋章。

全文共八條,比正式文本多兩條,正式文本的第一條,在滿文本中分成第一、第二條﹔正式文本中第二條在滿文本中分成第三、四條。

  三、俄文本  這是會議上俄方繕寫的文本,有俄方簽字,但無中方的簽字和印章。

共六條,分段和正式文本亦有差異,正式文本的第一、二條,在俄文本中分作第一、二、三、六條,而正式文本中第三、六條,在俄文本中卻被省略歸并了,故俄文本仍為六條。

  四、《清實錄》著錄漢文本  這是會議后,清政府根據滿文本譯出的,載于《清康熙實錄》,卷一四三,第16至17頁。

《平定羅剎方略》、《大清一統志》等書所載均為實錄本,共七條,譯成漢文時省略了烏第河未定界一段和滿文本中第八條“永遠和好之處,奉行不得違誤”等語。

  五、徐元文漢文本  《尼布楚條約》簽訂后的第二年,清政府准備樹立界碑,用漢、滿、蒙、拉丁、俄五種文字將條約刻在碑上。

刻碑漢文是由大學士徐元文根據《實錄本》潤色寫定,前有徐元文所寫序言。

《清朝通志》《清朝經世文篇》《中俄約章會要》所載即為徐元文漢文本,共六條,其中《實錄本》的第七條被合并于第五條中。

  六、西清漢文本  19世紀初,西清從黑龍江當地人處得到一個條約的滿文本,據以譯成漢文,載于西清著《黑龍江外紀》一書中,共八條,內容與滿文本符合。

  七、徐日升文本  耶穌會傳教士葡萄牙人徐日升擔任中俄談判中的譯員。

他在日記中用拉丁文記錄了條約全文,共六條,與正式的拉丁文本幾乎完全相同,僅正式文本第三條下半段遣還逃亡者的規定,在徐日升文本中寫入第四條的上半段。

  八、張誠法文本  談判中另一譯員、法國傳教士張誠在日記中用法文記錄了條約全文。

共七條,與徐日升文本相近,但徐本中的第四條,在張本中分為兩條。

  比較各種文本,有以下一些差異:  關于額爾古納河一段。

俄文本中有額爾古納“河源”字樣,正式的拉丁文本和其他文本里都沒有,應以正式文本為准。

檢視圖片格爾必齊河為本站根據資料(他人的考察記錄和地圖上的山谷走向,其河口在東經119度附近)標出,其他城池和界線位置也是如此,僅具參考價值,點擊可放大  關于烏第河一段,正式拉丁文本中寫作“惟界于興安嶺與烏第河之間諸川流及土地,應如何分划,今尚未決”﹔滿文本寫作“惟烏第河以南,興安嶺以北中間所有地方河溪暫行存放”﹔俄文本寫作“俄國所屬烏第河和大清國所屬靠近阿穆爾河之山嶺之間。

所有入海河流及其間一切土地,因欽差全權大臣未得划分此等土地之沙皇旨意,應暫行存放”﹔徐日升文本和張誠文本與正式拉丁文本相同﹔西清文本與滿文本相同,《實錄本》、徐元文漢文本則沒有未定界的規定。

尋繹文意,除俄文本中把烏第河說成“俄國所屬”,據為俄國所有,并無根據外,其它文本和正式的拉丁文本實際上是并不矛盾的。

正式文本中無“以南”、“以北”的字樣,是籠統的寫法,而滿文本是詳細的寫法,更具體指明了這片未定界的位置,至于《實錄本》和徐元文漢文本,則是在譯成漢文時省略了這一條。

應當指出,清政府是一直承認這片土地是未定界,它在1727年的《中俄恰克圖界約》中公開地申明了這點。

  關于刻碑一段。

正式拉丁文本規定以華、俄、拉丁文刻碑,作為永久性的界標。

俄文本中僅說:中國方面“如若在國境建立碑碣,刻寫條文,以資紀念,亦可任便辦理。

”  關于譯名,由于各種文本用不同的文字寫成,因此譯名出現了差異。

如拉丁文本和滿文本中的薩哈連烏拉,在漢文本中作黑龍江、俄文本中作石勒喀河﹔又如滿文本、漢文本中的石大興安嶺,在拉丁文本、俄文本、法文本中作石山。

這一類差異不會對條約的解釋產生任務誤解。

  比較各種文本的差異,可以約略地看出條約文字形成的整個過程,以及中俄雙方在條約最后寫定以前,仍在就個別問題和條約的分段、順序方面進行爭執。

當中俄雙方在談判中就條約基本內容和邊界走向達成協議以后,兩國代表團各自用滿文和俄文起草了條約的草稿,這是滿文本和俄文本的由來。

關于邊界的划分和雅克薩的歸屬,是談判的主要問題,因此,滿文本和俄文本的第一、二、三條都首先反映了這一談判的主要內容,第四條以下,雖然大體上亦有協議,但并沒有進行充分討論。

滿文本和俄文本的差異,反映了兩國代表團在談判中強調的重點不同:中國方面,著重于防止俄國的再次入侵,所以滿文本中把今后不得越界入侵的規定,突出地單獨列在前面,而俄文本中這一規定卻歸并在最后一條內﹔俄國方面不肯交出根特木兒的家族,它又把商業利益看得非常重要,所以把不索還訂約以前逃人及兩國來往貿易的規定列在最前面。

這種分段和排列順序的差異,反映了兩國的要求和強調重點不同。

  正式的拉丁文本是在滿文和俄文本的基礎上產生的,但并不是單純的譯本,而是進一步談判、妥協的結果,是最后形成的定本。

它和滿文本、俄文本都不完全相同。

個別問題上的爭執已經消除,而在分條、順序方面則照顧了中俄雙方的提法。

如禁止越界入侵的規定,照顧中方的寫法,不把這個規定單獨列條,而歸并在第二條內。

又如,不索還訂約以前的逃人和兩國往來貿易的規定雖按照俄文本的寫法,單獨列條,但并沒有放在優先的順序上。

  正式的拉丁文本是在滿文本和俄文本的基礎上,雙方經過爭論和進一步妥協,然后修改、潤色,最后寫定的文本。

這個文本的全部內容,以至分條,順序、措詞都是兩代表國共同同意的。

由于會談的最后階段,對于條約文字的修改、潤色、寫定很倉促,正式文本寫定以后,雙方并沒有把原來起草的滿文稿本和俄文稿本再和正式文本逐條逐字地核正改定,或者只作了大體上的修改就作為會議上的副本而彼此交換。

所以,這三種文本雖然在基本內容上是一致的,而個別問題以及分條、順序、措詞上存在著差異。

  考察了《尼布楚條約》的各種文本的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得出如下意見:  (一)盡管《尼布楚條約》的各種文本存在著差異,但拉丁文本是最后的定本,是經過兩國代表團簽字互換的正式文本,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各種文本中的一切差異都應以正式的拉丁文本為准。

  (二)《尼布楚條約》各種文本中的內容及規定的邊界線走向是明確的,并且也是一致的。

差異僅在于個別細節及條約的分條、順序、譯名、措詞上,但不會對條約的基本內容和邊界走向產生任何誤解。

  (三)(略)  (四)(略)【發表看法】   摘自《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條約》(北京師范大學清史研究小組,1977.5)有刪節 參考資料 http://www.epicbook.com/f_history/nibucut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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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1807600 投資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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