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登記問題搬遷 公司搬遷登記問題 請問公司地址已經股東會通過由台北市變更至桃園縣,但是可能要3個月後才能正式搬遷,這樣需要在股東會通過後15日內就辦理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及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及發票章變更嗎?若是,則這3個月還在台北上班怎麼處理稅務申報?
公司遷址,並不需要經股東會決議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故遷址應經董事會決議,但由於跨縣市而涉及修訂章程之故,而需由股東會僅需就修章部份作出決議…依據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但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故公司應於變更後15日內辦理登記(並不一定時作出決議後),公司遷址實務上以董事會之決議日為生效日之理由為,董事會係於覓得新址並確認搬遷後方作出決議,故決議日即為搬遷日,故一般認為需於董事會決議後15日辦理遷址變更登記,然若遷址事實尚未發生,(如您所說先決議,但3個月後才要搬)如係因租約生效日為3個月後,得檢附租賃契約作為證明文件,若租約已生效惟因公司內部需求而需於3個月方正式遷移,則應建請董事會於正式遷址時再作出決議或於決議時說明原因並訂明正式遷址之日期,但公司修改章程亦為變更事項之一,章程之修訂係於股東會決議後立即生效,故修章部份需於股東會後15日內送件辦理變更登記,惟遷址事實尚未發生,故…方法一..僅先就修章部份辦理修章變更…其後正式遷移再檢附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辦理遷址變更。

(需分二次辦理,然辦理修章時,主管機關可能駁回而要求公司應於遷址事實後併案辦理,..則公司再依主管機關請要求於實際遷址後15日內併案申請…因係主管機關要求併案辦理,故無修章未於修章後15日內變更之罰則)方法二..直接於遷址後15日內辦理..但修章部份可能因未於修章後15日內申請變更而被處份…方法三..如為小公司且股東董事均為自己人..請當作沒看到這次的決議,於實際遷址時重新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再用新的議事錄送件,如為大公司或有董事股東有岐見時,則應先再開會撤銷原決議,再於正式遷址時重新作成決議…其實變通的方法很多…但還是合法一點比較好…您可就公司實際狀況打電話去主管機關詢問..看看承辦人會有什麼建議..;再找出最有利的方式而辦理.這3個月公司又還沒搬...稅務申報當然還是向台北申報,就算都辦完變更登記了,再國稅局沒有發文前,表示稅籍資料尚未變更,仍應向原國稅局申報...需於收到新國稅局通知並依規定完成手續後方向新國稅局申報.
股東會通個做成決議後出具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臨時會決議書,要在15日內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387條之罰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請注意辦理。

(公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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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51507669 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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