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公司搬遷一直說符合勞基法,但讓人感覺怪怪的公司搬遷 詢問公司搬遷一直說符合勞基法,但讓人感覺怪怪的 您好,本人遇到公司從台北搬遷到中壢8月說明公佈說11月要搬,公司規定若編制須去中壢的人須按公司規定過去,若未過去視同自動離職(公司說符合勞基法 =.=" )1.公司到9月並未有任何配套措施,或讓員工有任何其他選擇2.若未編制過去,就讓員工調職務,或換去淡水工作,工作環境變差或工作性質不同?3.公司1年前有發布一份資料規定員工須簽切結,內容有規定須配合公司規定,那份資料一天內發布規定須簽名收回,現在拿出那份資料來說明,感覺公司人事一直給的回覆,就是不想付遣散費,想讓人自動離職。
請問上列問題有符合跟違反哪些勞基法,煩請知道大大幫忙回覆,感恩。
檢視圖片您好 建議您自己要先懂得拒絕則:任何與當約定不符之處 不論企業經營上的需要、地點變更、工作內容改變 職稱及薪資待遇有所不同 都必須經過勞工同意 換言之請您把握30天追朔期 最好先寄發存證信函 主張拒絕調動依勞基法14條第六款 請求資遣費 後續再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並要求公司開立資遣證明及服務證明 您憑資遣證明才可以至當地就業服務站 申請失業給付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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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90502058 公司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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