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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員工不願一起到新公司,需付遣散費嗎?公司搬遷 公司搬遷,員工不願一起到新公司,需付遣散費嗎? 如果公司搬遷至離原公司地點約40分鐘車程的地方,員工不願至新地點上班,公司需付遣散費給員工嗎?
阿敏:您好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六日(74)台內勞字第三三九一三九號函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本部亦曾釋示調動工作應依循之原則在案。

如勞工不願接受調動,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須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前述之相關法令規定與調動原則而定。

  承上,改變工作地點即變更勞動條件,政府看法為「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40分鐘車程是否過遠,則見仁見智。

對於有適當交通工具或本身住離新工作地點近的員工,自無爭議性;但對於無適當交通工具或需每日花2小時至新地點上下班的員工,就會造成困擾。

  建議貴公司對於可配合遷移的員工提供交通協助(如交通車)或補助交通津貼。

對於不能一起遷移的員工給於資遣,避免離心離德。

畢竟不能一起遷移的員工也陪貴公司打拼過,不必因勞資糾紛鬧上勞工局。

以上供您參考,有空歡迎至我的部落格逛逛。

http://blog.yam.com/whowhom 參考資料 解釋令
請問您住宅至原公司車程及車資若造成至新公司不便之處可向公司要求交通津貼如果公司因此拒絕請備妥電話錄音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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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00905246 公司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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