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要怎麼辦?我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嗎?台灣離婚 離婚手續要怎麼辦?我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嗎? 我是大陸人跟台灣老公結婚兩年了.現在因個性不合而想要分開.現在我懷孕5個多月了.我想留著這個孩子.可是我老公說如果離婚就把他打掉.說怕以后我會帶著這個孩子回來分他的財產.請問如果我們離婚后才生下小孩.那小孩的撫養權會歸我嗎?我現在離婚可以要求對方會贍養費嗎?還有我要怎麼申請離婚?
台灣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為協議離婚,就是你與你老公談好離婚的條件,共同簽下離婚協議書,並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樣就完成台灣的離婚手續。

一種為判決離婚,就是上法院訴請離婚,訴請離婚需要有相當的理由及事證方會獲判准離婚,台灣法律有明文規定訴請離婚的要件,以下為相關的法律網址,你可以參考: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052如果你以個性不合訴請離婚,獲判准的機率微乎其微,除非你有其他的理由與事證。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方面,在你們離婚時最好都能夠談清楚,若是以訴訟方式離婚,小孩監護權問題也要在離婚官司時一併處理,免得日後產生其他問題。

妳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給你贍養費,協議離婚就看你們如何協議,若是經由訴訟,法院會根據雙方何者為有過失一方,判給相當之贍養費,或是一方無生活能力,經濟能力佳之一方需付給一定金額之贍養費給對方,但這都很難說。

對妳的情況不是很瞭解,草率回覆對所遭遇的困擾毫無助益,如有需協助之處,可點選我的大頭或匿稱,與我聯繫一起研討實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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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22109756 台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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