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國婚姻離婚應該怎樣辦理??台灣離婚 異國婚姻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一個是馬來西亞,一個是台灣,在台灣公證結婚的話怎麼辦理離婚??需要請律師嗎??謝謝。


既然是在台灣辦理登記結婚的,那麼就必須遵照台灣的法律來辦理離婚程序。

在台灣離婚大致上分為兩種:方式ㄧ:協議離婚(也就是夫妻雙方進行私下協議並達成共識後簽署離婚協議書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程序即可)方式二:法定離婚:(也就是夫妻一方倘若有確切的觸犯到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之其中一項,另一方即可透過法律的力量來結束這段婚姻關係。

但前提是,即便是家暴或者外遇,您都必須設法掌握到充足的依據來證實這一切,也就是證據力與公訴力都必須相當強悍。

畢竟再法庭上一切講求證據,並非以口述之言詞就能夠讓法官採信與審理。

)以下提供現行法律明文所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給你參考: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裁判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原則上,倘若夫妻雙方無法進行良性的溝通和平協議離婚,那麼要結束這段婚姻是相當困難的。

在台灣結婚容易,離婚難啊!

或許您能夠儘可能將事情的諸多細節詳述清楚後,夏天才能夠在此提供更加詳細的意見與方式給您參考,造成不便請見諒!

倘若有任何疑問或是需要協助可以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及時通~祝福您順心~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

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相關證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換領身分證)。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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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102005133 台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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