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的法律問題美國離婚法律 跨國婚姻的法律問題 有一對夫妻在美國註冊結婚,先生為台美雙重國籍,妻為台灣人如今夫妻已在台灣辦妥離婚手續但美國那邊卻一直沒辦離婚請問,他們還算有婚姻關係嗎?丈夫若與其他女人有性關係還算是犯姦淫嗎?宓兒
他們還算有婚姻關係嗎在台灣算是沒有但是在美國他們的夫妻關係還是存在的喔因為目前~~美國它還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如果丈夫他在美國若與其他女人有性關係被妳朋友抓到妳的朋友可以告他們妨礙家庭等等如果你的朋友不想跟他的另一半走下去在台灣也可以利用這個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不用特地飛回美國辦理以台灣的法律離婚的管道--這是涉外案件,你的朋友的外籍配偶可能不會飛來台灣,依我國法律辦理兩願離婚(要以書面方式、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民1050)所以只能用裁判離婚這個方法如果是請求裁判離婚會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規定:「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

但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若妳有雙重國籍,可以提起離婚之訴(民訴568):管轄法院 妳的住所地法院,若在台灣無住所,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同條3項)。

本案屬於強制調解案件(民訴577),依照民訴406條1項5款:「調解之聲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五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如果被駁回,這時候並沒有調解程序存在。

同時,也不發生〝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法官的視為調解不成立〞(民訴420)的法律效果。

如果調解未被駁回法官他依上述規定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那麼在聲請調解時,這個就視為已經起訴(民訴419條3項),這個時候,法院~~~會依民訴法第145條規定,對在美國的被告為囑託送達或以雙掛號送達,如果配偶仍未到庭,這時候,就有可能發生其他朋友所說的「一造辯論判決」(民訴385)。

不過,前提還是要民法第1052條的判決離婚事由,才能取得勝訴判決(形成之訴,於判決確定時發生離婚效力。

)最後,依照涉民15條:「離婚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

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離婚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為離婚是結束夫妻關係的身分行為,不太可能只憑著一紙書面(缺乏二名證人在場之事實,事後也極容易舉證推翻。

)就"認證"發生離婚效力。

檢視圖片翎願你每天都黑皮更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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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53005196 美國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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