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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婚姻離婚問題中國離婚 大陸婚姻離婚問題
小弟在民國87年與大陸人士結婚.88年在台灣辦理離婚.可是我沒過去大陸辦離婚只讓她把台灣辦的離婚資料帶回大陸去.這樣我在大陸還算有婚姻的嗎?
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如何登記:在台灣之一方將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除以上情況之外,法律規定必須兩人親自到場,不能代理。
PS 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法院認可確定。
那你在大陸不算離婚喔,如果你的大陸配偶不去大陸辦的話那你們在大陸的婚姻還是有效的喔。
除了台灣辦離婚.也要過去大陸辦離婚才算有完成..不然在大陸你的婚姻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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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100108142 中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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