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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是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證券嗎?證券投資 載貨證券是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證券嗎?
載貨證券是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證券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 B/L)為海商法上最重要部份,但載貨證券之意義為何,我商法並未為界定,漢堡規則第一條第七款作如是之界定:「稱載貨證券者,指證明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存在及運送人受領或裝載貨物,且於繳還載貨證券時,運送人即負有交付貨物義務之證券,載貨證券記載貨物應向證券所載之人或託運人所指定之人或持有人為交付者,即構成運送人應交付貨物於該持有人之義務。
」所以載貨證券應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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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02800087 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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